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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 |
代位权 | |
| 适用条件 | (1)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其财产,且受让人知道;(2)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 (1)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2)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 |
| 时效 | 除斥期间:一年,五年 | 诉讼时效 | |
| 范围(相同) | 以债权人的债权额为限 | ||
| 行使的方式(相同:诉讼) | 管辖法院 | 债务人所在地法院 | 次债务人所在地法院 |
| 当事人诉讼地位 | 被告:债务人;第三人:受让人或受益人 | 被告:次债务人;第三人:债务人 | |
| 费用承担 | 债务人承担,第三人有过错的,适当分担 | 次债务人承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 |
| 诉讼中止与合并 | 《合同法解释》第25条 | 《合同法解释》第15、22条 | |
| 排除适用的情形 |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 | ||
撤销权与代位权的比较
来源:网络转载
作者:不详
时间:2008-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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