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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与代位权的比较

来源:网络转载 作者:不详 时间:2008-03-12 点击:

撤销权

代位权

适用条件   (1)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其财产,且受让人知道;(2)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1)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2)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时效   除斥期间:一年,五年   诉讼时效  
范围(相同)   以债权人的债权额为限  
行使的方式(相同:诉讼)   管辖法院   债务人所在地法院   次债务人所在地法院  
当事人诉讼地位   被告:债务人;第三人:受让人或受益人   被告:次债务人;第三人:债务人  
费用承担   债务人承担,第三人有过错的,适当分担   次债务人承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诉讼中止与合并   《合同法解释》第25条   《合同法解释》第15、22条  
排除适用的情形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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