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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执行威慑网络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网络转载 时间:2008-03-08 点击:

2004年至2006年门头沟法院执结的执行案件
当前,一提到法院,恐怕人们联想到最多的一个词就是“执行难”。不错,“执行难”一直是困扰法院执行工作的一大问题。不论社会如何进步,经济如何发展,执行难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有效的、根本的解决。而且,随着经济关系的日渐复杂,社会诚信的逐年减退,法院案件的节节攀升,执行难的问题还在逐渐加剧。
一、执行难问题在执行案件中的表现形式

所谓执行难,就是指案件存在一些情况,致使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这里的一些情况,从我们对近三年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的统计分析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被执行人难找

  债务人采取种种手段逃避法院执行,是当前执行难中最普遍的现象。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不是积极想办法履行义务,而是东躲西藏以逃避执行。不仅自然人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如此,就是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也是如此。企业每年都年检,但就是找不到该企业的办公和经营地点,使案件无法执行。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外出务工人员和来京打工的人员增多,没有固定的居所,流动性强,回家时间难以掌握,更有一些人外出不归,下落不明,使案件被迫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被执行财产难寻

  法院执行的标的多数是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只有被执行人有足够的财产才能保证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益真正实现。由于被执行人不配合执行,或者有意逃避执行,加之个人财产申报制度、个人财产税收制度等基础制度不健全,个人故意以其他人名字存款,企业在银行多头开户,财务报表弄虚作假,不能反映企业真实的盈亏状况,甚至上级单位配合下属企业单位在户外存款等现象的存在,给依法执行设下了重重障碍;将房产、车辆等登记在他人名下以躲避债务;夫妻协议假离婚,将共有财产归属于没有债务的夫、妻或子女等等。当法院进行调查时,找不到任何财产。不仅使法律文书无法得到执行,而且引起权利人的不理解甚至质疑,更使法院的执行工作陷入困境。

  据不完全统计,自1988年以来,门头沟法院由于被执行下落不明和查找不到财产致使执行案件不得不中止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近千件,而且这个数字每年还在以100多件的速度递增。

  上面这个图反映的是2004年至2006年,门头沟法院执结的执行案件与以终本(中止)执行方式报结的案件,以及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与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的案件数字对比。同样不难看出,终本(中止)执行的案件在逐年上升,而且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和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的财产为由致使案件终本(中止)执行的比率也在逐年提高。

  仅2006年,由于各种原因致使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案件有281件,其中:145件是由于被申请执行人下落不明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占到这类案件的51.6%;129件是由于查找不到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占到这类案件的45.9%。

  二、建立执行威慑网络机制的法律基础、社会保障和技术支持。

  多年来,各地区、各级法院都在破解执行难的问题上做着不懈的努力,最高法院就研发了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并于今年1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推行。这个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不是法院内部的案件信息系统,而是在互联网上建立的案件信息系统,各级法院将全部执行实施案件录入这个系统,其目的一方面是让当事人能够通过互联网了解自己案件的进展情况,另一个更主要的方面是通过互联网将被执行人公示给世人,让世人了解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情况,以达到对被执行人的威慑作用,因此这套系统又称这为执行威慑机制。但是,这套系统只对法院起作用,对其他各职能部门没有作用,因此,具有系统主体单一、威慑作用不足等缺陷。

  众所周知,法院的能力是极其有限的,仅凭一个法院、一个法官,要想在如此之大的世界中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踪迹和被执行人的财产是绝对不可能的,法院需要公安、工商、税务、房管、银行等各部门,乃至于全社会的协助。因此,要想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就要运用全社会的力量,特别是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形成一整套执行威慑网络,使被执行人在网络的掌控之中,无处藏人,无处隐物。

  随着社会的发展,网络所应用的范围越来越广,其优越性是有目共睹的,以网络为载体建立执行威慑管理系统是再好不过的了。网络载体有了,关键是网络中的网格交织点,也就是执行威慑机制管理系统的成员,即受执行威慑机制约束,履行执行威慑作用的部门和单位。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银行、信用合作社、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和有关单位,在接到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后,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执行。这里的有关单位所涵盖的范围很广,既包括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也包括其他组织和个人,在工作中最常接触到的单位有公安、工商、税务、房管、国土资源、银行、劳动保障、乡、镇、街道、车管、出入境管理、证券等部门,这些单位和部门都应当是执行威慑管理系统的成员,有义务协助法院查找、提供被执行人和其财产线索。

  早在2005年,中央政法委就作出了《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要求将法院执行工作纳入县(市、区)、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建立基层协助执行工作网络,配合人民法院做好执行工作。2006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联合下发了《关于将法院执行工作纳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范围的意见》,意在充分发挥综治各成员单位的综合优势、综治基层组织群防群治的网络优势,将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加强制度和机制建设,进一步推动执行难问题的解决。这两个文件为我们建立执行威慑网络机制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三、对建立社会各部门联动的执行威慑网络机制的构想

  执行威慑网络机制目的就是要对被执行人起到威慑作用,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因此,要解决这一问题,关键还是解决 “人难找、物难寻”的两大难题。所以无论建立怎样的执行威慑机制管理系统,都应本着解决这两大难题出发,并以解决这两大难题为最终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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