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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须诚信 任意毁约要担责

来源:三门峡市湖滨区法院 作者:网络转载 时间:2008-04-27 点击:

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4月24日在三门峡市湖滨区法院审结,法院判令被告张某返还原告购房款8万元及利息,并赔偿原告违约金4万元。
2006年3月21日,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经三门峡一家置业咨询公司介绍,自愿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一份,合同约定付款方式及违约金问题。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支付了第一批和第二批购房款共计8万元。该套房屋是被告单位集资建房,在双方签订合同时,该房屋尚在建造中。房屋竣工后,被告张某以建房集资款增加为由,要求增加房屋款。原告不同意,双方发生纠纷,后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将该套房屋转卖他人,单方违约。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经过庭审调查及原、被告的举证、质证,作出以上事实认定,考虑争议标的房屋转卖他人的事实,从维护交易安全和第三人利益角度考虑,未支持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要求。被告单方违约,过错明显,须承担违约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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