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22日上午,广清高速海布路段发生一宗重大交通事故,一辆云南籍大货车与一辆广东江门籍的小轿车发生猛烈碰撞,导致两车燃烧,小轿车上司机和3名女乘客当场死亡。记者昨天获悉,肇事司机沐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赔偿原告105万元。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7月22日上午11时许,沐某驾驶一辆重厢式货车沿广清高速公路由北往南行驶(经华南理工大学汽车技术中心鉴定时速为115.13公里,该路段的限速为110公里),至广清高速公路北行30公里处时,遇被害人欧阳某驾驶的小客车搭载着母亲、妻子、侄女,正在前方同向同车道行驶。
沐某忽视交通安全驾驶超速行驶、未按规定与同车道前车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致使其驾驶的重厢式货车车头撞上被害人驾驶的小客车尾部,撞后,还将小客车向前推行了107米,结果两车起火燃烧,造成欧阳某4人当场被烧死。
经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说到事故的原因,沐某称,“当时我没有看见前面的车,所以我没有刹车,我也不清楚是怎样撞上去的。撞了之后我就见到那辆车着火了。我跳车之后,火烧得很厉害,但我也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因为我的电话在车上,所以没有打电话报警。我也想救火,但找不到灭火器。”
近日,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沐某作出一审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105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