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法院和吉林省司法厅日前联合下发《关于依法规范公民担任代理人辩护人参与诉讼活动的通知》,对公民接受委托担任代理人、辩护人参与诉讼活动的资格审查做出明确规定,同时还明确了不得收取任何报酬的原则。据悉,这是对该省“黑律师”现象打出的一记重拳。(4月29日《法制日报》)笔者认为,如此规范“公民代理”值得商榷。
首先,规定“公民代理”须经司法行政机关资格审查无法律依据。根据三大诉讼法,公民经人民法院许可,即可担任被告人或当事人的辩护人、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可见,并非每个公民都可以随意地有资格担任辩护人或代理人,公民代理是有条件的,唯一条件就是须经人民法院许可。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的审查主要围绕担任辩护人或代理人的身份、权利能力以及与案件审判人员之间是否有法定需要回避的情形等方面进行,根本无需司法行政机关的介入,法律也没有赋予司法行政机关介入的空间和渠道。
其次,规定“公民代理”不得收取任何报酬,亦无法律依据,因为中国没有哪部法律禁止公民从事有偿法律服务。实践中,司法机关一般以司法部、国家工商局1992年《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说事,里面明确了“公民个人一律不得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但问题是,一纸十几年前的规范性文件,其本身的正当性、合法性又何在?
再者,“方便诉讼、提高效率是现代司法公正的题中应有之义,而吉林省司法部门的《通知》,要求公民担任辩护人、代理人参与诉讼活动前,应当与委托人一起到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登记,并提交包括未被执行刑罚或被依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证明等六项材料,才能取得《公民接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明》,到法院办理公民代理手续。尽管所有这些证明活动都是免费的,但其过程的繁琐不言而喻,对于视效率为生命的现代人来说,无疑是极为不方便的,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也不符合诉讼经济的基本司法原则。
事实上,通过严格限制“公民代理”来规范法律服务市场无疑是一种“畸形智慧”。一方面,“公民代理”固然是目前法律服务市场混乱的原因之一,但无论从哪方面说,其都不是影响司法公正和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根本原因。另一方面,对公民代理资格严格审查并禁止有偿服务,并没有注意到在目前社会经济法制状况下,公民有偿代理仍具有一定的正当性、合理性和社会公益性,尤其是在律师法律服务收费日益市场化、高涨化的背景下,公民代理对于低收入群体是一大依靠。
由此可见,公民代理领域放任自流固然不可取,但一味地“限制”和“打压”也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问题的关键,在于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对其进行合理引导,使其走上正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