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两会”期间,不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积极建言献策,或反映民声,其中部分提案就老百姓关心的问题提出了很好的建议。本网站撷取其中精华,以飨读者。 (图为:律师代表韩德云 杨伟程 迟夙生 彭雪峰 (由左至右) 法制日报 罗荣摄 ) 许智慧,北京鼎业律师事务所,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
她的建议:
1对民办高校教育加强管理的建议;
2规范市场秩序,引入律师介入工商登记查程序的建议;
3加强城管立法,规范城管执法的建议;
4加强控烟力度,增加控烟投入的建议;
5建立独立诉前调解制度的建议;
6建议尽快制定全国公共场所禁烟法;
7确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建议。
许智慧:建受害人救助机制
我们建立一个刑事被害人的救助制度,不是国家赔偿,而是跟法律援助的性质有点类似。可能大家都知道,目前有一个法律援助制度,这个制度主要是为了帮助刑事犯罪嫌疑人的,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在接受审判的时候没有能力聘请律师,不能够享受法律服务,国家和一些社会组织则为他提供一些法律方面的帮助,一些资助,给他们聘请律师。但现在对刑事被害人缺乏相应的机制,现在有些被害人是很贫困的,自己的生活都没法继续进行下去了,处境是非常困难的。从建立和谐社会的角度来讲,除了对于犯罪嫌疑人进行援助以外,对于刑事受害人也应当给予适当的救助。
一个事情可能有很多代表去呼吁,我自己提的建议、议案到底起了多大作用,我真是不好评价。但我每年都会提一些,毕竟都是和民生、社会热点确实相关的,比如《民诉法》的修改,跟我的一些想法还是吻合的,是起作用的。
会议期间,没有大会或者是没有小组讨论的时候,晚上或者是工作闲暇时间,大家都认真地准备自己的提案,很认真地履行自己的职责,有时候还互相地探讨一下,比如互相征求意见是不是可行,确实是很感人。(来源:腾讯新闻)
秦希燕,湖南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
强势保护单方将带来更严重的侵犯
两会期间,在湘全国人大代表、全国十佳律师秦希燕撰写了名为《关于提请修改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议案》对《劳动合同法》进行了探讨。他指出,《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和要求,但该条款仅从劳动者角度出发,强调了劳动者的弱者地位,没有考虑用人单位的实际用工管理制度。“单方权利的强势保护必将带来对权利更为严重的侵犯。”为此,秦希燕认为,对于《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应重新从平等考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权益,侧重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角度出发作出修改。
弊端一:无法保障用工的稳定性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法律上为劳动者创造了一个相对稳定的工作保障环境,也为用人单位提供了较为稳定的用工制度。按常理来说,此条在实际中应当大受欢迎,但实际情况却刚好相反。”秦希燕说,在2008年1月1日来临之前,很多企业突击进行劝辞或直接辞退劳动者的活动,而那些失去工作的劳动者都是工作八、九年即将满十年的老职工。在新的一轮聘用中,用人单位不再与劳动者签订五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者卡住十年的期限,续订的劳动合同与之前的劳动时间累计不超过十年。
弊端二:无法体现用工的灵活性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连续签订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劳动合同无效及劳动者严重违章违纪、违法等情况出现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对此,秦希燕举例说,建筑施工企业承担着大量工程建设项目,而每一项工程都必须聘请相关人员施工,某人一旦在施工企业做了一次工,用人单位就不敢第二次聘请,因为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就成为用人单位的无固定期限的员工,建筑施工企业就得养着,而不论是否有工程可做。
弊端三:无法根本保障劳动者权益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使得各个用人单位如惊弓之鸟,许多企业不再制定长期用人计划。”秦希燕说,有的用人单位将勤杂工种全部改为使用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务派遣单位也将经常频繁更换工作人员,导致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及各方面相关权益均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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