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是检察官 担任原单位所办案件辩护人时被取消资格----
事件回放
平谷区检察院向平谷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赵某某、赵某、王某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一案,在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委托了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某某作为其辩护人。
公诉人得知此情况后,立即提出:王某某虽然现为律师,但其于1986年10月27日曾被平谷区检察院任命为助理检察员并于当年辞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故律师王某某应予以回避。
经向领导汇报,检察机关向市律师协会发出检察建议,并向平谷区人民法院发出建议函:建议依法取消律师王某某的本案辩护人资格,并不得担任平谷区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检察建议及建议函发出后,律师协会和法院均采纳了平谷区检察院意见,取消了该律师在本案中的辩护人资格。
检察官说法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保证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职责。
该案中,公诉人通过对诉讼过程及诉讼参与人身份是否合法进行全面监督,使错误的辩护人身份得以纠正,维护了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更好地维护了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