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草案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残疾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修订草案在第三十九条中规定,在职工的招用、聘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劳动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修订草案第六十二条则规定,违反第三十九条规定,在职工的招用、聘用方面歧视残疾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残疾人劳动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修订草案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残疾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修订草案在第三十九条中规定,在职工的招用、聘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劳动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修订草案第六十二条则规定,违反第三十九条规定,在职工的招用、聘用方面歧视残疾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残疾人劳动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