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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亳州农民举报派出所长被关300天(图)

来源:网易 作者:网络转载 时间:2008-05-06 点击:

  图 亳州一农民获得国家赔偿,省人大已受理要求追究当事人责任的申诉

  “只因举报了有经济问题的派出所长,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楚店镇农民王振友,被错捕、错判关押300天,取保候审限制人身自由195天……”王振友被无罪释放后,涡阳县检察院、法院对错误关押行为进行了国家赔偿。而制造冤案者却仍逍遥法外,2008年3月25日,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受理了王振友要求追究派出所长王某某徇私枉法、玩忽职守责任的申诉。

  “看瓜”反被“偷瓜”打?

  王振友是涡阳县楚店镇农民,和妻子王侠在镇子的西头开了个家具店,一家人的日子过得和和美美的。2002年3月10日夜里,忙碌了一天的王振友夫妻已经休息了,屋外突然响起急促的敲门声。王振友披着衣服开门后,见是本县张老家乡袁楼村的袁广州和袁某,就问他们这么晚了来干什么。袁广州说1年前在王家干活时,把一把钢锯丢在王振友家了,王振友当时就告诉他没有这回事。满身酒气的袁广州趁王振友不注意,顺手把屋里的一张折叠桌子搬到了开来的三轮车上。

  王振友发现后就上前去夺桌子并给了袁广州两拳。同来的袁某见状劝拉,袁广州趁机跑开了。王振友非常生气,喊着要去报案,袁某和司机不让报案,说天亮后托人来说和。王振友就让袁某把袁广州找回来说明白,并扣下了他们租来的三轮车。3月12日,袁广州托人找到楚店镇派出所长王某某和民警马某某。然而,王某某以涉嫌非法扣车敲诈勒索传唤了王振友,让王振友夫妇把扣押的车子送到派出所去。明明有人到家里来偷东西,自己却被传唤,王振友认为是王某某在报复自己。王振友说,半年前王振友的一个亲戚因收购废品被王某某搜去1200元钱未给手续,王振友就向上级反映,后来钱被退还了。王某某当时就放下话来:看你今后会不会落到我的手里。

  举报派出所长种下祸根?

  王振友说,妻子王侠于3月13日上午到派出所找办案民警马某某欲问个究竟,结果双方言语不和,当晚被派出所强行留置不让回家,王侠的亲属去送被子也不让见面。第二天上午,王某某以“扰乱办公秩序”为由,宣布对王侠行政拘留,送到拘留所关押了5天。王侠出来后,几次欲寻短见。王振友一边劝慰、照顾妻子,一边向安徽省公安厅申诉,公安厅安排亳州市公安局查处。

  在此期间,相邻的利辛县江集镇任美杰、江玉银等十多名个体户先后找王振友反映,他们做生意从楚店路过时,多次遭王某某等人搜身,不但东西被查扣,身上的钱也被收走,从来不给收据和处罚手续,先后被搜去和缴纳“罚款”4.79万元。王振友就带着他们到涡阳县检察院和县公安局举报。

  2002年7月4日下午,王振友到邻居家串门时,见那家门口停着3辆警车,不知发生了什么事。正在他疑惑时,被王某某和马某某等人用反背拷住,塞进了警车。随后,王振友被连夜执行逮捕,关进涡阳县看守所。

  楚店镇楚北居委会62岁的栗怀献等人向记者证实,7月5日逢镇上早集,王某某通过居委会的大喇叭宣传:王振友因为敲诈勒索和拦路抢劫,这个地霸、村霸已经被我公安局逮捕了,各村的村民都到派出所去揭发,有仇的可以报仇、有冤的可以申冤了。凡是过去和王振友打过架、吵过嘴的都可以检举,如果不能亲自来的,打个电话也可以。此后一周时间,王某某每天都要广播几遍。

  错捕入狱关押300天

  王振友被涡阳县公安局一关就是4个多月,超期关押了1个月零13天。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在侦查中的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延长1个月仍不能终结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查。

  在此期间,王振友的妻子先后找到县公安局和检察院,反映王振友曾举报过王某某等滥用职权和违法违纪的事,要求王某某回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但王某某没有回避。

  案件报到涡阳县检察院后,检察机关于2002年12月24日,以王振友涉嫌敲诈勒索罪向涡阳县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于2003年1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上,证人袁广涛当庭推翻了公安机关以前制作的证词,证实王振友没有索要钱财,并接受了控、辩、审三方的讯问。后来,涡阳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王振友“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扣留车相要挟,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让人难以置信的是,王振友的小名叫“王九华”,从公安局、检察院到法院,所有的法律文书写的居然都是“王九华”。最终,“王九华”被判处管制两年。

  国家赔偿最终还清白

  判决后,王振友不服,向亳州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亳州市中院于2003年5月6日作出刑事裁定,以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在程序上存在一定问题,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涡阳县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8月13日,法院再次认定王振友犯敲诈勒索罪,判处管制两年。王振友仍不服,提出上诉。亳州市中级法院于2003年11月11日作出终审判决,从案件现有证据分析,认定被告人王振友没提出要钱之事证据充分;通过中间人索要钱财证据不足;王振友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原判认定王振友犯敲诈勒索罪证据不足,宣告王振友无罪。

  宣判无罪后,王振友向涡阳县法院和检察院申请赔偿,要求赔偿被关押300天和限制人身自由195天,共计495天的赔偿金以及车旅费、律师费、医疗费、误工费、财产损失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共计14万元;要求涡阳县法院、检察院公开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但涡阳县法院和检察院未予理睬。王振友又向亳州市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亳州市中院赔偿委员会于2004年7月26日举行了听证。亳州市中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认为,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决定涡阳县法院和检察院应对王振友羁押300天各支付赔偿金838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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