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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终审南方医科大教授被劫遇害案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网络转载 时间:2008-03-08 点击:


2月2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备受关注的广州南方医科大学教授卿三华被劫遇害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核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周国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一审判决。
 2006年8月10日凌晨,广州南方医科大学教授卿三华被劫遇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26日对已归案的五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宣判,以抢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周国华、刘谋钦、阳秋勇、刘青峰、阳志刚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十五年和有期徒刑十四年。2008年1月2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接到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的支持刑事抗诉意见书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广东高院认为:从现有证据看,未归案的4名同案人里可能存在比已归案的5人罪责更重的情况。从全案看,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周国华是共同犯罪中罪责最为严重者,而刘谋钦在同案人致被害人死亡时不在现场,不是致被害人死亡的直接责任人。原审判处周国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处刘谋钦无期徒刑的判决均属适当。其他三人中,阳秋勇不是致被害人死亡的直接责任人;刘青峰负责开车,没有殴打被害人;阳志刚负责销赃,没有殴打被害人,且仅参与一宗犯罪。因此,一审分别判处上述三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十五年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无不当。


 据悉,该案终审宣判后,广东高院已经向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加大对未归案同案人尹剑龙、廖继友、阳锡庚、刘怡顺的追捕力度。广州市政法委也已于2月21日发出督办函,要求公安机关成立专门抓捕工作组,全力将未归案嫌疑人快速追捕到案。


  案情回放


  九人利用车辆肇事伺机作案


 2006年8月9日下午,刘谋钦、周国华、阳秋勇与廖继友、阳锡庚、刘怡顺合谋按照之前与刘青峰、阳志刚、尹剑龙商量好的以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方法抢劫车辆后,携带透明胶纸、铁水管等作案工具,由刘青峰驾驶金杯面包车搭载其余8名同案人,在路上物色抢劫对象。


 次日凌晨零时许,当面包车行驶至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临江大道碧海湾附近路段时,周国华、阳志刚、尹剑龙发现行驶在面包车前面的车牌号为粤A8V419的本田小汽车(价值12.5万元),经商议后尹剑龙决定抢劫该车。刘青峰遂加速追赶并故意碰撞本田小汽车的右后侧,乘车主卿三华下车察看之机,由阳秋勇箍颈、刘谋钦等人抬腿的方式,共同将卿三华挟持至金杯面包车上。随后,阳志刚当即驾驶卿三华的本田小汽车搭载阳锡庚前往销赃,其余人采用绳子、透明胶纸捆绑被害人手脚的方式,抢得移动电话机一部、现金2200元、银行卡一张,并使用铁水管殴打、拳打脚踢等方法逼问卿三华银行卡密码。


 面包车行至广州新塘镇太阳城附近时,刘谋钦、周国华用逼问到的密码去附近的银行自动取款机取款,其余人则到新塘镇尹剑龙姐姐处等候。当刘谋钦、周国华告知尹剑龙等人卿三华所讲密码不正确时,尹剑龙持铁水管及羊角铁锤,与阳秋勇、廖继友、刘怡顺继续殴打卿三华逼问密码。凌晨4时许,阳志刚驾车搭载阳锡庚到新塘镇接载了刘谋钦和周国华,行至东莞市中堂镇与尹剑龙等人会合。尹剑龙叫上周国华回到面包车上,尹剑龙持铁水管和羊角铁锤击打卿三华,周国华对卿三华拳打脚踢,两人还用衣服对卿三华扼嘴,继续逼问密码,导致卿三华死亡。


 10日上午9时许,阳志刚驾车搭载刘谋钦、尹剑龙、阳锡庚,到清远市佛冈县县城一五金店购买锄头、铁铲、塑料绳等工具,刘青峰驾驶面包车搭载其他同案人及卿三华尸体向湖南省方向行进。当天中午,阳志刚回广州收取赃款,其余同案人乘坐刘青峰的面包车,共同将卿三华的尸体运至清远市佛冈县水头镇西田大队一山坡处掩埋。阳志刚将抢得的车辆销赃得款2.2万元,连同抢得的现金共计2.42万元,由同案人共同瓜分。


 案发后,公安机关根据刘青峰的指认找到卿三华尸体。法医鉴定,被害人卿三华系被他人使用钝性暴力打击全身多处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独家专访


  维持原判出于五点考虑


 案件终审宣判后,记者现场采访了本案审判长、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法官罗桦。


 记者:本案二审审理是怎么样的过程?


 罗桦:2008年1月2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接到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的支持刑事抗诉意见书后,于2008年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二审开庭审理中,合议庭认真听取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上诉人上诉理由、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又仔细审阅了卷宗材料,对案件的证据和事实有了客观、全面的了解。因此,终审判决是在合议庭认真合议、审判庭广泛讨论并经院审判委员会充分讨论后审慎作出的。二审庭审期间,检察机关、上诉人及被告人、辩护人均没有提出新的证据,二审认定的主要证据事实与一审认定的证据事实基本相同。


 记者:维持原判的理由是什么?


 罗桦:从审理过程中认定的证据来看,我们维持原判有五点理由:


 一是本案尚有4名同案人未归案,罪责的划分没有完全的排他性。此案共有9人作案,已归案5人,尚有4人未归案,现认定9名案犯先后三次殴打被害人,致被害人创伤性休克死亡的证据和事实,主要是凭归案人员口供予以认定和推断。经审理,认定5名案犯触犯抢劫罪的证据充分,但由于有4名同案人未归案,本案的罪责划分可能还存在不确定因素。


 二是根据现有证据,未归案的尹剑龙罪责可能最重。根据一审、二审庭审认定的证据和事实,未归案的尹剑龙在9个人中罪责可能最重。现有证据显示,他是抢劫作案的纠集人之一,是选定抢劫作案对象的拍板人,先后3次动手殴打被害人,且用羊角铁锤、铁水管殴打被害人脸部、胸部等部位,在同案人中殴打次数最多,出手最重。在确认被害人死亡后,尹剑龙决定掩埋尸体并购买掩埋尸体的工具。


 三是一审对周国华判处死缓,二审认为量刑适当。根据一审、二审庭审认定的证据和事实,现已归案的5人中,周国华是在尹剑龙、刘谋钦的授意下具体实施犯罪的人员,参与了目标的选定和取款。先后3次殴打死者的时候,他有两次在场,其中一次用脚踢踩被害人,另一次除对被害人拳打脚踢外,还用被害人的衣服拧成绳子勒在被害人嘴部向后拉扯。在致被害人死亡的整个过程中,罪责可能次于尹剑龙。因此,我们认为一审判处周国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适当,应予维持和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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