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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法说理:检察法律文书的改进与规范

来源:网络转载 作者:不详 时间:2008-03-10 点击:

  检察法律文书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职能中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例如批准逮捕决定书、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起诉书、不起诉书、抗诉书以及纠正违法通知书等等。检察法律文书是各级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的重要文字凭证,也是核查案件的重要依据。检察文书制作是检察工作的重要内容, 它的质量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反映了检察院的工作水平。

  当前,为适应依法治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及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形势和任务, 检察机关的工作任务和执法标准都在发展, 并且随着司法公开、检务公开制度的建立健全,检察法律文书公开度也有了提高,需要面向社会。因此,对检察文书制作也应该以与时并进的眼光和标准重新审视, 加以改进和提高。最高人民检察院也明确要求“增强法律文书的说理性,……强化对证据、案件事实的分析论证,提高检察法律文书的制作质量。”据此,应当对制作检察法律文书加以改进和规范,增强说理性,使之满足工作需要。

  一、检察法律文书的现状:三个不足

  目前,在检察法律文书的制作中,主要存在如下三方面不足:

  1.在事实认定方面,叙述公式化,具体性不足。

  主要表现为,有的法律文书在表述案件事实时,经常概念化、公式化地以结论代替情节,例如以“因琐事如何如何”表达案件起因,以“不能正确对待某某纠纷”代替说理,以“胆大妄为”、“目无法纪”等词语,形容犯罪动机和主观恶性,貌似指控有力、观点鲜明,实际则给人以空洞的感觉。

  2.在证据采信方面,列举形式化,针对性不足。

  主要表现为, 什么事实有什么证据证明不详细不具体,一般是列举所认定的事实之后,笼统地把相关证据类别列出。对与所认定事实相反的证据,往往不说明不予采信的理由或依据, 使得证据缺乏针对性,无法与证明的对象相对应,给人以证据勉强的感觉。

  3.在处理结论方面,内容简单化,说理性不足。

  主要表现为, 一些检察法律文书无论内容还是格式的设置, 都没有针对法律结论释法说理的要求和空间。对案件涉及的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为何如此处理等法律问题则是只见结论。在批准逮捕决定书、或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书等填写式文书中没有说理,在起诉书、不起诉书这样可以有较大篇幅的叙述式文书中, 对案件涉及的法理问题也缺少说明,给人以结论武断的感觉。

  二、检察法律文书的改进:三个要求

  无论是批准逮捕决定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还是起诉书、不起诉书,以及其他法律文书,要起到反映审查意见, 对有不同意见的一方案件当事人解疑释惑的作用,一定要具有案情说明、处理意见、法理分析三要素。这三要素都有自身特点和内容,应有明确的质量要求。

  1.案情说明:要求叙事清楚,材料真实。

  (1)行为描述。法律文书在叙写行为事实时,应当做到:事实基本要素要齐备、关键情节要具体、因果关系要清楚、问题焦点要抓准、财物数量要准确、叙述案情平实有序、材料选择真实典型。

  要想使法律文书达到最佳效果,十分重要的一点是,制作人必须把握好说理技巧,通过说理表达出审查意见。其一,说理的内容必须紧紧围绕案件的证据来展开,包括对证据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的分析判断,强调证据基本品质的适格性,使人能充分了解案件事实和相关证据,以及作出结论的理由。其二,说理要有所侧重,不在细枝末节上纠缠不休。重点要围绕证据矛盾和冲突的解决,准确衡量各种证据的证明力以及证据之间的关联性,从而确认有效证据、优势证据等可以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尤其应对公、检存在重大分歧、犯罪嫌疑人翻供、前后供述不一致、供证有矛盾的问题充分说理,避免盲目性和随意性。[1]

  (2)取舍证据。在对证据是否采信说明理由方面,应说明:侦查机关或犯罪嫌疑人方提供的证据来源是否合法,是否有证明力,是否能够形成证据链,是否予以采信。对不予采信的证据,应根据具体情况说明:或者证据来源非法,或者与案件没有关联性,或者证据相互矛盾,或者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不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等,故不予采信。

  采信的证据应该与认定的事实相对应,使人对所认定的事实有哪些证据(或某证据的哪部分内容)予以证实能够一目了然。

  应该改变在认定事实的后面, 笼统地表述为:“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的做法。

  2.处理意见:要求考量情理,妥当公允。

  处理意见实际上是前面经过案理分析后得到的结果,应该是水到渠成的结论。一般来说,前面的案情说明、法理分析质量高,那么得出相应的处理意见是很自然的。这里笔者只想强调一点,就是注意情理问题的论述, 即司法审查中的情理考量问题。

  和谐社会是合乎情理的法治社会,虽然法中滥情,会导致人治的结果,但不讲情理的法不可能是良法,只能导致畏惧与厌恶,不会赢得人们的信服。法之严肃必须与情理相结合,法的权威才能真正树立。讲情理,基于司法人员对客观事实的分析、判断,必须有事实根据, 不是凭空设想或凭借司法人员的个人情感好恶。

  在讲情理过程中,还应注重“地方性知识”和“背景性知识”的适度运用。我国是一个地域差异明显的国家, 各地在习俗、观念和生活方式等方面存在不同, 这一现象会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人们对一些事件的看法、处理思路以及行为方式。因此,在不违背法律原则和立法意图的情况下, 适度考虑并运用上述知识进行政策阐述,也有一定的必要性。

  3.法理分析:要求辨法说理,有说服力。

  理由是法律文书的灵魂, 检察法律文书应该富有极高的理论内涵,内容准确而全面,表述严谨而客观,推理科学而严密。需要把握下面两点:

  (1)法律辨析以准确为本。司法审查中的定性就是把查明的事实(客观事实)解释成法律规范设定的事实(规范事实)。因而,法律文书说理的重点就在于:为什么把客观事实解释成、抽象成某一法律规范设定的事实, 即证明客观事实与法律规范设定的事实之间存在同一性的置换关系,[2] 同时还要否定存在其他的置换关系。当然,法律适用绝不仅仅是僵硬地“按图索骥式”地套用法律规定。在详细列举案件处理意见所依据的法学理论、具体法律内容的前提下,凡是在适用法律方面存有争议的案件,法律文书中还应详细说明没有采纳不同法律内容的理由。而这一切都必须做到准确,否则,一切论述辨析都将失去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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